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扶贫异地搬迁工程,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20年10月1日


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扶贫异地搬迁五年规划,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备案。扶贫异地搬迁五年规划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扶贫重点帮扶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设区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市县两级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十条  各地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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