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扶贫成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减贫带贫机制有效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资产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和主体

(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产权归属于低收入农户、民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

(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主体。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对扶贫资产运营进行日常监管;市、县级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全面监管;省级对全省扶贫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加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

(一)全面摸清扶贫资产底数。各地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成果,严格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扶贫资产清查工作,以县为单位对扶贫资产分年度单独造册。

(二)规范资产运营管护。

1.明确职责。各地要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运行管理的,须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明确运行管理要求与责任。

2.分类管理。实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可采取委托经营、代理服务、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对于光伏等需专业化运营的扶贫资产应公开优选专业化运营主体。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扶贫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投资回报率、资产收益率等。在签订扶贫资产运营合同时,应根据对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强化履约管理,注重风险防范。

3.科学处置。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努力盘活闲置扶贫资产,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的转让、报废等处置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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