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2 | 生产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30%(含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3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4 |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30%(含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5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6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7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8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9 |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10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1 | 经营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2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3 | 经营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nongyenon/2021/0521/6484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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