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现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10月16日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 股权登记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十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随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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