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岗手续。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到省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科技服务或在省内创办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离岗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离岗手续及相关事宜。
(二)明确离岗人员社会保险交费渠道。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明确离岗人员离岗期限。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办法》规定执行,最多续签一次。针对种子种苗行业,若确有特殊需要,在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续签期限。
二、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
(四)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服务内容主要指农技推广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合同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
(五)明确增值服务的程序。农技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所在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事业单位与相应人员和所到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薪酬标准等。批准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的农技推广人员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原则上,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个人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入报所在事业单位备案。
(六)规范增值服务的行为。农技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不得泄露所在事业单位秘密,损害所在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服务期间涉及所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所在事业单位、农技推广人员、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所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服务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三、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七)下放农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需要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八)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扣除成本和税金支出后的余值,其中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资金不列入成本。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应合理计算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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