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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
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经信厅轻工与纺织工业办公室赵伟。
省经信厅:赵伟,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9131;电子邮箱:zw8996@sina.com;联系地址:杭州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
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
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经信委、公安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将开始执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产品公告
(一)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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