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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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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资源〔2016〕209号


各市、县(市、区)墙改主管部门、财政局、新墙办:

为加快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政策措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近年来,我省墙体材料行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新的建筑体系和建筑工业化墙板等新墙材产品层出不穷。为适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08本)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的规定,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构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修订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详见附件。

二、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结算程序

1.建设单位提供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承诺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建设项目,按50%收缴预缴款。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墙体未粉刷或竣工验收前,向原预收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墙体应用情况现场验收工作,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

2.经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验收,建设单位可向原预收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申请退还专项基金预缴款,并提交以下材料:各种墙体材料工程量(具有资格编写的预或决算)、新型墙体材料来源及使用量的证明(材料发票或送货汇总量清单或材料对账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现场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退还申请表等。

3.各级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可按工程量计算软件科学计算使用比例,不能用软件计算的,应按实际使用量计算退还比例,在建设单位递交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三、调整退还比例

2016年4月5日前(不含)预缴纳专项基金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退还程序可参照本通知执行;2016年4月5日后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非粘土烧结多孔(空心、保温)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退还程序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08年本)》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8﹞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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