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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浙经贸轻工〔2001〕441号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指手工艺或手工艺为主的品种和技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

(二) 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 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五)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六) 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十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制作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认定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市、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要求对其认定的申请报告;

(二) 填写好的申请认定的表格;

(三) 证明世代相传的考证资料;

(四) 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引进的品种和技艺应分别提供国内和国外历史的考证资料;

(五) 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资料;

(六) 手工艺制作或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资料;

(七) 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定、质量标准的资料;

(八) 说明其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各种有关资料:

(九) 其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

(十)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证明资料。

凡对以上资料要求保密的部分,申请者应加封注明,以便评审委员会在审阅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封。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本省工艺美术行业中的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80%。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或从事工作与被评审、认定的品种和技艺应相一致,需要时可聘请省外的对应专业的专家。

第六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在公示之日起三十天内,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认定,并统一制发“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八条 对公示之日起六十天内仍有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作出说明。

第九条 凡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拆封、审阅申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致使资料泄密,造成申报者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命名的规定制定评审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是指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中有较高创新的卓越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继承传统工艺美术基础上,对技术、工艺、原材料方面有所创新、突破,其造型和整体效果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文化内涵的时代作品或运用新技艺、新技术、新材料创作的作品,效果和水平超过传统工艺美术经典作品的;

(二) 题材新颖,构思设计巧妙,整体性、形式感强,具有较强的造型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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