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8〕18号]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12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行业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级行业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厅相关处室和省行业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或省级行业局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或省级行业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督促整改拒不落实的;

(二)省厅或省级行业局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厅管厅属单位内部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的;

(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一)集体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省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其它情况由省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事件)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厅管厅属单位内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或事件单位的全体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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