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关于“科技兴安”的相关要求,提升我省运营车辆安全科技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部署,现就我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范围

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

二、推广应用重点

(一)2017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必须在2018年底前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二)发文之日后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或被列入省、市级重点安全监管名单的“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必须在三个月内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三)2019年1月1日后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包括到期后重新许可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四)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60%的在用“两客一危”车辆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五)2020年6月30日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六)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出租汽车等其他车辆鼓励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技术要求

(一)加装和前装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115”号文件所附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和《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技术规范》《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平台技术规范》《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讯协议规范》的要求。省道路运输协会负责依照上述技术规范,备案并公布符合要求的终端产品,供运输企业自主选择。

(二)运输企业应建立监控平台或利用社会化平台汇集、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加强对不规范驾驶行为的管理。

(三)鼓励运输企业将不规范驾驶行为监测报警、监控设备失效报警等数据传送至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充分应用大数据加强监测和监管。

(四)加装和前装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如替代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55号令要求,将有关数据传送至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四、工作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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