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8〕67号]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12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其它厅管厅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或省级行业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省政府(省安委会)、交通运输部(部安委会)交办需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需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厅管厅属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六)其它需挂牌督办的情况。

厅管厅属单位的挂牌督办由厅组织实施,其它由省级行业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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