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管理局: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修正。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以及“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要求,并根据《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航评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航道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准予条件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航道行政许可包括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断航施工许可和内河专用航标许可。
(一)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下列建筑物(含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评办法》的规定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1)拦航道建筑物;
(2)在通行海轮的航道内跨(穿)航道建筑物;
(3)在规划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内穿航道建筑物;
(4)在内河航道内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
(5)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在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临航道引水、排水设施;
(6)沿海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或者五千吨级以上的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
修建其他跨(穿)、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航道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筑物选址、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等技术参数。
上述建筑物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外,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舟山三千吨级)以上航道修建涉航建筑物,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核;在其他航道修建涉航建筑物、在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内修建临航道建筑物,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核。
2.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
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手续。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未设置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下同)。
3.过船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
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由过船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过船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手续。其中,一级至四级内河航道或者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上的,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查;其他航道上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查。
(二)断航施工许可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断航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三)内河专用航标许可
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内河专用航标许可手续,并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二、办理程序
(一)实施许可(航评审核)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直接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二)省港航管理局受理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过船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事项,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现场踏勘,并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港航管理局。
(三)按照《航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航评审核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航评审核。航评报告已经专家咨询的,重点审核专家咨询意见落实情况。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咨询费用由审核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实施许可(航评审核)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许可决定书或者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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