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充分保护学驾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存管与支付方式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明确学驾车型、培训内容与学时、培训服务地址(地点)、费用与支付方式、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学员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合同)》。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后,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应当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学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三方资金结算时限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学员的当次培训学时确认指令,按照当次培训学时和培训合同约定的价格将当次培训费用支付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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