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8〕59号]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12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工程(养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工程(养护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下同)的;

(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

(三)列入国家、部、省、厅及省级行业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虽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 

(五)其它需厅及省级行业局列入重点监管的。

省级重点监管工作由省级各行业局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公布期视情予以6至12个月的期限,整改不到位或情况严重的给予1年至2年的期限。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条件及整改期限等。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单位或企业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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