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是党和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基本要求,是建设交通强国的基础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深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扎实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为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六个浙江”和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交通运输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建成,行业安全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稳中有降,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所构建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强国示范区基础建设相适应;到2025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安全治理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整体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示范区相适应,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到2035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交通强国示范区相适应,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低位运行,较大以上事故得到坚决遏制。

二、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加强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其它部门在履行分管本单位、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完善部门监管责任清单。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根据法规、政策、标准、规划、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执法等方面有关规定,逐步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和责任规范,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强化部门履职监督考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或制订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单位要制订或完善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或评价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下级管理部门的考核或评价。每年年初要及时修订、细化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具体内容,签订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运输工具、装备设施安全性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它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等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一般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并由企业副职担任,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辨识,建立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清单化”“痕迹化”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依法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 

1.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等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积极推进《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现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2.健全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制定或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或安全管理工作指南,重点推进公路养护作业、港口作业、危险品运输、公共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等方面标准或指南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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