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公安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gongantin/2021/0521/65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