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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朗读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二、行政强制(共1项)


 


1、收缴或者宣布护照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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