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 [201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前阶段保安员资格考试试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安员考试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确保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各类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保安员资格考试管理所需费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至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切实做到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收费。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价费[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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