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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朗读

各市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杜绝因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善、设备运行不正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全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力整治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改变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运行不正常的状况,切实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维护管理质量和运行效率,提升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行与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和范围


    通过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整改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建立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整治范围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场所,重点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地下建筑。


    三、整治内容


    (一)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培训上岗情况;


    (五)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


    (六)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以及施工质量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以及检测质量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抽查督改、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8月初)


    1.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监局联合发文部署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2.各地、各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按照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监局的要求,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3.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消防设施对于消防安全的保障作用,发动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形成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8月-12月)


    1.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规定,对本建筑已有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自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自查表》(附件1)。管理单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的,可自行组织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附件2)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附件3)。管理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组织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也可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08年1月1日以后验收合格的建筑可提供验收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自查、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建筑消防设施自查表》、整改方案、《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2.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在自查整改阶段要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排查摸底工作,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花名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花名册(详见附件4)上报至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


    (三)第三阶段:抽查督改阶段(2009月1月-4月)


     1.各地公安、建设、质量技监部门联合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采用随机方式进行,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地下建筑抽查比例各不少于20%,其他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15%。


    抽查内容:一是单位的自查情况;二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三是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是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落实情况;五是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六是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培训上岗情况;七是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八是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以及施工质量情况;九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以及检测质量情况。


    2.对抽查中发现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对违法行为,公安、建设、质量技监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3.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2009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6月)


    省公安、建设、质量技监部门在各地抽查督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并及时予以通报。


    五、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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