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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

朗读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为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危险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以非法使用爆炸性物质论处。上述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5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0日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作业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其中,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枪支予以没收,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八、出租、出借枪支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法没收枪支。



浙江省公安厅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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