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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常见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劳动教养措施的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依法准确适用劳动教养措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常见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劳动教养措施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一、盗窃。屡教不改,又实施盗窃行为,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一)入户盗窃、扒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多次盗窃或者一年内盗窃两次以上,价值300元以上的;


    (三)实施破坏性盗窃,造成财物损失价值500元以上的;


    (四)采取破坏性手段或者利用干扰器等技术手段盗窃汽车内财物的;


    (五)盗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辆以上;盗窃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电瓶,价值200元以上;盗窃自行车、三轮车两辆或者价值200元以上;使用工具(如液压钳、大老虎钳、凹型扳手、自制工具等)盗窃自行车、三轮车一辆以上的;


    (六)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消防、通讯、电力、环卫等公共设施,足以造成社会危害的;


    (七)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其他无生活能力人的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


    二、诈骗。屡教不改,又实施诈骗行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诈骗、结伙诈骗的;


    (二)利用假招工、假中介等方式实施诈骗的;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等手段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抢夺。屡教不改,又实施抢夺行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价值不足500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一)利用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二)多次抢夺作案或者一年内抢夺作案两次以上的;


    (三)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的;


    (四)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取款人为抢夺作案目标的;


    (五)抢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


    (六)有盗窃、抢劫、抢夺的违法犯罪前科,又实施抢夺行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的。


    四、敲诈勒索。屡教不改,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财物价值800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价值不足800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敲诈勒索或者一年内敲诈勒索两次以上,价值3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价值300元以上,或者敲诈勒索在校中小学生两人或两人次以上的;


    (三)冒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辅助执法人员敲诈勒索,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敲诈勒索或者有殴打他人情节的。


    五、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屡教不改,又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行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价值不足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或者一年内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两次以上,赃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明知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赃物属于交通、消防、通讯、电力、环卫等公共设施,价值1000元以上的;


    (四)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车辆三辆以上,或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两辆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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