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机动车驾驶员人数和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城市道路交通越来越拥挤,为了体现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和减少因轻微违法行为处理而造成交通拥堵。2009年7月1日,浙江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对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出台《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对符合特定情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向当事人提出口头警告,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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