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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朗读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


    (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二、有关抢劫情形的认定


    以下情形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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