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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旅馆业发展迅猛,特别是中、小旅馆大量涌现。但部分中、小旅馆安全条件差,日常管理薄弱,违法、违章行为大量存在,已成为滋长违法犯罪和发生火灾事故的高危场所。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旅馆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厅制订了《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


    一、迅速摸清全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现状。各地公安机关要从即日起,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用两个月时间摸清辖区内中、小旅馆的现状,着重掌握中、小旅馆数量、分布和治安、消防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中、小旅馆集中、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二、严格实施中、小旅馆消防及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各地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中、小旅馆的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特种行业许可。经许可开办的中、小旅馆更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合并、迁移的,应当报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办理重审或变更手续。


     三、认真落实“四实”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化中、小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系统覆盖率;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四实”登记制度,提高信息上网率。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或信息登记不全的要严厉查处。


     四、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消防部门之间的协作,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督促指导。要进一步落实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捆绑式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消防机构对中、小旅馆项目进行消防审验时,应通知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互相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联动工作机制。


    五、积极开展中、小旅馆业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规定》的宣贯,加强对中、小旅馆业经营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安全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控措施。要根据中、小旅馆规模和经营情况,督促落实必要的公共安全保卫力量。要适时开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业务培训、学习,切实提高中、小旅馆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我省现有中、小旅馆的经营活动,本着“源头把关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旅馆业治安、消防监管工作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旅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客房数50间以下(不含本数)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旅馆、旅社、饭店、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接待站等场所。


    二、关于新开办中、小旅馆行政许可的补充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在办理中、小旅馆消防审核、验收和特种行业许可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把关。


    (一)消防许可


    中、小旅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于开设中、小旅馆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中、小旅馆应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出口。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两层(含)以上的中、小旅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4、中、小旅馆应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5、仅有一个疏散出口的旅馆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中、小旅馆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7、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特种行业许可
    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确属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房屋工程质量鉴定证明文件。


    2、租赁房屋开办旅馆的,应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租赁协议,且租赁目的必须注明用于开设旅馆。
    3、应提供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内装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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