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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我省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及时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使审核发证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持证人可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确保《居住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居住证》的制作和签发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各地公安、人事部门不得向《居住证》申领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居住证》的签发机关为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局。《居住证》及《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应当加盖签发机关的印章,印章暂用户口专用章代替。

    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居住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纳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省、市两级建库模式,由省公安厅开发后,供各地公安机关免费安装使用。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应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居住证》的申领

    ㈠人事部门审核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⒈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见附件2);

    ⑵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

    ⑷在受聘地的居住证明;

    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⒉办理步骤:

    ⑴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⑵向申领人出具相关材料受理凭据(见附件3)。

    ⒊办理要求:

    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见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㈡公安机关核发

    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⒈申领人需提交的材料:

    ⑴已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签注的《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和《〈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⑵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⒉办理步骤:

    ⑴窗口民警当场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⑵编制证号。《居住证》证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照地区代码(前6位数字,按GB/T2260-2002编制)、申领居住证顺序编码(后4位数字,按发证顺序)组合而成。如温州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000001;瑞安市公安局核发的第一个《居住证》,其证号为:3303810001。

    居住证有效期满重新办证或遗失补证的,证号仍用原号码;持有《居住证》人员,为其随同来本省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其配偶或子女与申领人使用同一《居住证》证号。

    ⑶采录信息。扫描照片,根据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将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⑷打印《居住证》和《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粘贴照片,交由申领人核对、签名后,发给《居住证》。

    ⒊办理要求: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应当向申领人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重新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逾期未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应当及时向《居住证》签发机关挂失和补领。

    七、《居住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居住证》签发机关注销《居住证》:

    ㈠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㈡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㈢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已在申领办证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的。

    八、《居住证》的管理

    对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纳入实有人口进行管理。

    已经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在其申领办证居住地的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须再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因工作(受聘)单位等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人事行政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因持有人居住地变动或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电话:0571-87286199,0571-87053138。

     附件:1.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略)

           3.《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凭据(略)

?         4.《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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