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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市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保安服务监管队伍建设。《意见》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创建“平安浙江”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加快我省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意见》,深刻领会精神;要充分认识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是各级公安机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充分认识在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初步实现由“办保安”向“管保安”转变的同时,履行好保安服务监管职责,加强保安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快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引导保安服务业真正成为社会安全防范的一支主力军,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全面调研分析本地保安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合本地实际的加强保安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制定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特别是要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通字〔2011〕78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转发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浙公网传〔2013〕117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职责,落实好保安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把从保安服务公司撤回归建的民警编制全部充实到保安监管队伍,尤其是要明确派出所的监管职责,不断完善保安服务监管机制,确保我省保安服务业沿着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的基本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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