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对社会面和从业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2年12月31日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业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申请单位的情况核查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自己实施或者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实施时,应当制作《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情况抄告单》,并附随申请资料副本一套,告知申请单位、申请事项以及意见反馈时限等事项。
下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情况抄告单》后应当立即组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等单位,对申请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掌握有无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事故等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公安机关反馈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业评审委托书》,并附随申请资料副本一套,递交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委托爆破行业专家对申请单位资质条件进行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 由浙江省公安厅组建评审专家组,制订并公布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规范,对评审专家和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公安厅可委托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承办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在接到专业评审委托后,应当立即确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小组),按照先资料审查、后现场审查的顺序开展专业评审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反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的资料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标核算。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有范围、等级、数量等指标的内容,包括资金、资产、净值,人员的种类、等级、数量,单位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等级、数量,专用设备种类、数量、净值等等,相应核算申报资料中的数据;
(二)专项查验。对申报资料中的单位注册登记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人员资质凭证、业绩资料等重点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检验。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的现场审查工作着重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核对申报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许可证及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三)核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四)核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
(五)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情况认为需要在现场进行的其他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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