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2、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3、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4、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5、民用枪支持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6、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7、外国人旅行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8、台湾居民定居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9、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102号)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10、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1、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2)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三)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四)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五)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七)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三、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向运动会举办地所在的省级公安厅、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1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0项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2)公安部《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92,1992年3月30日)第7项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的认定由本单位提出,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部委(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二、三级风险等级的认定,由本单位提出,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委(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后实施。二、三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1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1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法律依据: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16、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许可
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二、行政强制(共26项)
(一)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四)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戒严法》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4、《戒严法》第三十一条 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六)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七)强行驱散
法律依据:
1、《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戒严法》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3、《戒严法》第三十一条 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八)强行遣回原地
法律依据: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九)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十) 对外国人的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十一) 对外国人的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十二)对外国人缩短停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十三)对外国人取消居留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十四) 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3、《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十五)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第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六)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十七)社区戒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十八)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十九)社区康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二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十一)扣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十二)收缴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二十三)追缴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十四)取缔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五)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三、行政处罚(共487项)
1、扰乱单位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0、寻衅滋事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55、强迫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7、非法侵入住宅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8、非法搜查身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61、威胁人身安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62、侮辱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3、诽谤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4、诬告陷害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7、侵犯隐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8、殴打他人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69、故意伤害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0、猥亵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2、虐待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73、遗弃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4、强迫交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8、盗窃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9、诈骗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0、哄抢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1、抢夺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2、敲诈勒索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3、故意损毁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5、阻碍执行职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8、招摇撞骗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4、提供虚假证言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5、谎报案情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0、偷越国(边)境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3、偷开机动车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5、破坏、污损坟墓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7、违法停放尸体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8、卖淫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9、嫖娼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0、拉客招嫖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3、传播淫秽信息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135、组织淫秽表演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6、进行淫秽表演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7、参与聚众淫乱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9、为赌博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0、赌博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4、非法持有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6、吸食、注射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7、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52、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53、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拘留、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拘留、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7、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58、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59、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6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6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3、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4、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5、变造货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7、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8、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9、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0、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3、非法出售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4、伪造、变造人民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75、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6、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7、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78、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9、故意损毁人民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故意毁损人民币(第四十三条)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1、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8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83、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4、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85、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86、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87、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188、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89、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0、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1、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违反规定,或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未报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192、非法刻制印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193、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
处罚种类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194、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95、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6、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7、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不处置或者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8、典当行收当禁止收当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典当行未查验当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0、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禁止收当财物的,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20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05、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206、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07、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08、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款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9、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10、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吊销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211、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吊销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同上。
212、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吊销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同上。
21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214、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枪支、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5、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枪支、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6、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枪支、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7、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218、制造、销售仿真枪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仿真枪、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9、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220、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1、私自借用运动枪支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2、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3、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4、未经许可从事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25、民用爆炸物品交易活动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2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227、爆破作业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28、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229、违反管理规定导致爆炸物品流失或流失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230、运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严重危胁公共安全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1、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事故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33、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和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23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一)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二)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35、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7、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8、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9、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0、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1、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2、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4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5、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246、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7、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8、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9、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0、未将转让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1、违反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2、违反规定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3、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254、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6、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25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59、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1、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4、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65、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6、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267、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8、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9、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0、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
271、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2、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3、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74、发生变更时,承运人未及时告知托运人,托运人未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5、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76、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277、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8、违反规定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未取得备案证明受让(受赠、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79、违反规定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0、违反规定受让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1、违反规定受赠、借入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2、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3、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有贩卖、提供毒品等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禁毒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有贩卖、提供毒品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一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84、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5、非法传授制毒方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86、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7、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88、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89、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0、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91、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9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293、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94、旧货经营者未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5、旧货经营者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未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6、旧货经营者未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7、旧货经营者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9、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300、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01、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02、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03、承修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304、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5、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6、承修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7、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8、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9、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311、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3、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4、拼装车上路行驶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15、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16、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17、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逾期不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对逾期不归的,收容教育所应当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罚款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余部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318、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19、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2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2、金融机构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营业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25条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未经审批、验收而擅自施工、营业或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323、金融机构未经验收而擅自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同上。
324、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325、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326、未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或者安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
(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重要部位;
(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公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场所的重要部位。
第八条第二款 安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27、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九条 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28、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的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的罚款。
329、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0、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31、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3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333、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的过大音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3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3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时,未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36、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337、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8、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39、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40、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4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42、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43、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44、保安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45、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346、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47、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48、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49、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50、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处罚种类:训诫、吊销其保安员证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51、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处罚种类:训诫、吊销其保安员证
法律依据:
同上。
352、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处罚种类:训诫、吊销其保安员证
法律依据:
同上。
353、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处罚种类:训诫、吊销其保安员证
法律依据:
同上。
354、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第45条第1款第5项)
处罚种类:训诫、吊销其保安员证
法律依据:
同上。
355、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处罚种类:训诫、吊销其保安员证
法律依据:
同上。
356、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7、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358、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359、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60、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6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四)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6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363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64、不办理居住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365、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6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67、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368、非法扣押《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交还,按照非法扣押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数处以每证一百元的罚款。
369、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370、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371、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7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3、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374、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375、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37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377、经营、购买单位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378、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379、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380、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运整改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381、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运整改
法律依据:
同上。
382、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运整改
法律依据:
同上。
383、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8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5、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386、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
处罚种类:训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387、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处罚种类:训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388、发生事故后逃匿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89、未申领船舶户牌或未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机动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经申请领取的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该船舶的醒目处。船舶户牌统一标注“浙江户牌”、“浙江省公安厅制”等字样以及统一编号。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90、未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或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牌、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牌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已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出借、转让及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登记。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牌、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牌变更手续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91、未办理来时登记,走时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除固定航班外,从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三天以上的船舶,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24小时之内携带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机动船舶的从业人员登记时还应当携带船舶户牌副本。
外省、市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来时登记,走时注销手续的,处50元以下罚款。
392、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未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未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治安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定期检查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船舶内的治安秩序;
(三)及时调解船舶内的治安纠纷,制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通知指出仍不加整改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93、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394、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95、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96、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97、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98、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9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00、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01、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3、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5、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406、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7、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8、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09、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0、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1、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信息或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2、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413、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4、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5、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6、所提供内容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7、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8、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1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20、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21、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22、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42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停机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424、未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直接进行国际联网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5、自行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26、自行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27、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28、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令停止联网、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29、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令停止联网、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30、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未按规定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31、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32、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未只限于内部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同上。
433、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取消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测资格。
434、制作计算机病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35、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36、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37、有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38、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39、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40、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44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44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4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4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45、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46、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47、弄虚作假骗取护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8、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449、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0、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1、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2、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453、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停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同上。
454、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同上。
455、非法入出中国国境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6、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其负责人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57、非法居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58、未办理居留证办更登记或者迁入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59、不执行公安机关迁移决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60、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拘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拘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61、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拒绝民警查验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同上。
462、私自谋职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63、私自雇用外国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464、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65、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66、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
处罚种类:没收 罚款 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7、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的责任者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468、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责任者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69、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的责任者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70、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责任者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同上。
47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472、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3、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7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75、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76、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77、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78、逾期非法居留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479、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处罚种类:吊销护照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480、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1、在中介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开展中介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482、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83、以承包或者转包的形式开展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84、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85、为他人编造情况,骗取出境入境证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6、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487、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救济(共1项)
1、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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