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主管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车)。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卫星定位技术是指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记录车辆动态行驶数据的相关技术。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的相关技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上传的车辆动态行驶数据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涉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推送的涉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证据要求的,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推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列明涉嫌的违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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