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公安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构建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厅禁毒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0月1日
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毒品源头治理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要素防范制毒体系,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统称禁毒信息主体。
第三条 禁毒物品管理包括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黄草、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以及省级以上禁毒专项行动涉及的其他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管理。
对于上述物品中尚未纳入国家管制目录的,由公安机关与禁毒信息主体共同约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毒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禁毒信息主体的约定,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禁毒信息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法人评价结果。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完善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立禁毒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禁毒信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禁毒信用评价,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和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受理禁毒信用积分查询。
第六条 禁毒信息主体的禁毒物品管理行为,依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积扣分或定性评价。客观事项由系统自动积分,主观评判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评价积分和判断。
省公安厅持续推进禁毒管理数字化建设,不断加大客观评价占比,提升禁毒信用评价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设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产生禁毒信用积分,总分为1000分。
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自然人参照法人评价办法,予以定性评价,仅认定禁毒失信个人。
第八条 对以下七类禁毒信息主体分别构建禁毒信用评价指标:
(一)主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50分)、许可备案事后管理(最高积35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二)主要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安全管理与操作(最高积300分)、行业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三)主要涉及麻黄草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四)主要涉及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五)主要涉及禁毒专项行动有关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六)主要涉及在互联网化工平台从事化学品贸易活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2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5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3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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