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厅修订了《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交管局。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7月3日
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跨县(市、区)异地办理登记。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等在非机动车登记场所公示,并在政务网提供查询、登记申请等线上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非机动车销售企业等单位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非机动车查验、业务办理、牌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非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种类、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非机动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非机动车号牌要加装电子芯片的,除号牌材质和厚度外,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交验车辆。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且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制作行驶证。
第八条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由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交验车辆。
二级以下(不含)下肢残疾人不得申请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列入《浙江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产品公告》),且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制作行驶证。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用非机动车销售前查验方式,预先录入查验合格车辆的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机号或发动机号等信息,拍摄保存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图像信息。
销售前已查验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时,经比对预录入信息一致的,可以不再查验车辆。比对预录入信息可以采用人工审核和智能审核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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