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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公通字〔2018〕108号

各市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22日

  

浙江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提出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且主动接受监管,由公安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实行。?

  第四条(组织实施)浙江省公安厅指导告知承诺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书、承诺书,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获取。?

  第六条(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采取非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告知)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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