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黑恶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3月6日
浙江省黑恶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几类: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操纵者、经营者;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主要有: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无抵押贷款、“校园贷”“车贷”“房贷”等方式,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实施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黑恶犯罪情形或黑恶犯罪在逃人员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浙江省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网络账号、网络昵称等)、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并在奖励具体范围内的,都要按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九条 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同级公安部门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与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犯罪集团、涉恶类犯罪团伙的具体罪名、各类涉恶犯罪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黑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团伙。
(四)各类涉恶犯罪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犯罪。
第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涉黑犯罪集团、涉恶犯罪团伙和各类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对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七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
附件:1.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2.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3.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附件1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举报人 | 姓名 |
| 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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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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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联系电话 |
| 举报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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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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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
处理结果: | ||||||||||||||||
接报单位 |
| 接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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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人员 |
| 接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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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化名 |
| 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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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年龄 |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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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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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情况及核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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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依据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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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 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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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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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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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承办单位 (签章) |
| 承办单位 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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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奖 励 人 |
| 领取奖金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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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奖金人证件 名 称 及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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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金 额 | 大写金额:
(小写: 元) | ||
领取奖金日期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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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汇款凭证粘贴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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