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2月27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处理公安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和信访人信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信访诉求,引导信访人停访息诉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合法合规;
(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利于息访,有助终结。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信访事项,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 信访听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组织信访听证:
(一)公安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其他可能通过听证推动信访问题化解、信访人停访息诉的。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组织信访听证:
(一)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对案(事)件实体作出决定的;
(二)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应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程序解决的。
第七条 同一信访事项,原则上只组织一次听证。
第三章 信访听证的启动
第八条 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由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信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姓名、信访听证的事由、具体的诉求、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听证举行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撤回听证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求听证的,应当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听证。信访人应当在接到征询听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复,5日内不回复的视为拒绝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启动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权利义务、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名单等书面通知信访人及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人拒绝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十二条 信访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或者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是否同意变更听证时间或者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其他人员回避的申请,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 信访听证的参加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组织听证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
(四)接收有关证据;
(五)询问听证有关参加人;
(六)组织质证和辩论;
(七)主持听证合议;
(八)审核听证报告;
(九)维护听证秩序;
(十)对参加听证会的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和其自行聘请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证员一般由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信访事项发生地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主持人不得兼任听证员。听证员人数应当是5-9人的单数。
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询问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发表个人意见,参加评议和合议。
第十六条 记录员由组织听证的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担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开展听证征询、通知、公告等有关工作;
(二)查明出席听证会人数;
(三)做好听证会和合议笔录;
(四)起草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是指信访事项涉及案件的原办案民警和负责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工作的民警。信访事项承办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人员回避;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三)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解释和答辩;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五)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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