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07-2018-0001
浙公通字〔2018〕4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规模、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为切实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民宿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我省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为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为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大宣传贯彻《指导意见》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使广大民宿经营户知晓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要将《指导意见》纳入民警日常业务学习内容,组织治安、消防和派出所民警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文件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正确把握民宿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各地开办民宿,其地域范围和房屋性质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者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放宽民宿规模标准的处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以及城市(含建制镇的建成区,下同)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会同旅游、农办等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可开设民宿的区域。要推动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要指导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为准确把握民宿消防安全要求有关规定,省厅在广泛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指导意见》中的民宿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见附件),各地可在提请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时吸收借鉴。同时,《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不再适用,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三、加强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一)切实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服务。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要求,为民宿经营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提供审批咨询和指导服务,公开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把好源头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民宿所在地派出所就近受理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流转、审批,派出所发放证件。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申请材料,经营户申请特种行业许可时无需提交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从事民宿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经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已经从事经营的,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补办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但因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许可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农办、旅游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原则,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二)推动落实民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农办、旅游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治安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工作机制。要会同农办、旅游部门强化民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安全管理“明白人”,建立标准化、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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