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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的通知

朗读

浙公办〔2017〕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归我省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调整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如下:

  一、浙商华侨落户。在我省投资创业,达到当地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的浙商华侨,可以向投资或者纳税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申请落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根据户口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本人有效中国护照;

  (二)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本人出生在国外、不能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的,需要提交国外出生证明);

  (三)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的证明;

  (四)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长期居住我省的浙江籍华侨落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的浙江籍华侨,本人已在我省连续居住满5年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县公安局批准,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本人的中国护照;

  (二)本人的出生证明;

  (三)在拟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保障的证明;

  (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五)拟落户地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提交拟落户地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

  (六)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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