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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权,确保处罚权实施的合理性和统一性,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稿)。现将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3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0571-8728660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zjsgatfzzd888@163.com

浙江省公安厅

201631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第182条)

第二节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第83 126至条)

第三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第127141条)

第四节  违反放射物品管理行为(第142144条)

第五节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第145151条)

第六节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第152171条)

第七节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行为(第172191条)

第八节  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行为(第192198条)

第九节  违反典当、刻字业等行业管理行为(第199205条)

第十节  违反居身份证、流动人口管理行为(第206216条)

第十一节  其他违反管理行为(第217233条)

第二章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  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第234243条)

第二节  违反边防管理行为(第244283条)

第三章  计算机和网络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行为(第284293条)

第二节  违反国际联网管理规定行为(第294300条)

第三节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行为(301第至306条)

第四节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行为(第307315条)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一节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第316332条)

第二节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行为(第333338条)

第三节  违反机动车管理行为(第339352条)

第五章  禁毒管理 

第一节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第353369条)

第二节  违反《浙江省禁毒条例》行为(第370378条)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  违反《消防条例》行为(第379399条)

第二节  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行为(第400408条)

第三节  违反《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第409414条)

第四节  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第415419条)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滞留工作场所,或者将老弱病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公共场所的出入通道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殴打、拉扯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或者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贿赂多人或贿赂数额较大的;

(五)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者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六)在选举现场实施散布谣言、辱骂工作人员等行为,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寻衅滋事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恐慌等后果的,或者实施两次以上(多次实施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外);

(四)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多次实施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外);

(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除外)而非法携带,经告知、检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在旅游区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购买但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刀具并非法携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至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两次,或者一次盗窃、损毁两处以上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或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擅自对营业状态中的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可能引发火灾、坍塌等安全事故的;

(二)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内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公共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二、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强迫、诱骗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三、强迫劳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对他人身心危害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五、非法侵入住宅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且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二)因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停止,未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六、非法搜查身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十七、威胁人身安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威胁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人身安全的;

(五)使用凶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八、侮辱,诽谤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

(四)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侮辱、诽谤他人,同一信息被点击、实际浏览次数达2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200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九、诬告陷害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物较大损失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一、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向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继续多次发送的;

(四)向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次数达20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二、侵犯隐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

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侵害人有过错在先,后果轻微的;

(三)在校学生、近亲属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三十四、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二)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三)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裸露的;

(四)在重要场所或者重大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

三十五、猥亵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猥亵两人次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三)造成被猥亵人精神受到伤害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十六、强迫交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二)强迫交易财物价值较小的;

(三)损失得到弥补,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

(四)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三十七、盗窃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结伙、流窜作案的;

2、入室盗窃的;

2.采取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破坏性盗窃的;

3.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5.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

7.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

8.因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9.盗窃机动车车牌的;

10、三年内曾因盗窃、诈骗、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盗窃、诈骗、抢夺受过行政处罚,又盗窃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八、诈骗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2.结伙、流窜诈骗的;

3.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5.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6.采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7.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8、曾因盗窃、诈骗、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诈骗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一年内曾因盗窃、诈骗、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诈骗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十九、哄抢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二)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十、抢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二)抢夺财物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2.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3.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11.曾因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抢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一年内曾因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抢夺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十一、敲诈勒索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两次以上的;

2.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3.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4.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5.在交通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6.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7.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又敲诈勒索财物500元以上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敲诈勒索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十二、故意损毁财物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3. 故意损毁车辆两辆以上的;

4.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5.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十三、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四、阻碍执行职务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证件、器械等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六)致使执法行为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法对象逃离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五、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三)阻碍警车通行,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证据灭失的;

(四)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

(五)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六)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六、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十七、招摇撞骗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三)未取得实际利益,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二)因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三)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十九、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五十、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数量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五十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

(三)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五十二、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二)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三、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等行业,时间不超过十五日的;

(二)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等行业,经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后,立即停止营业的;

(三)其他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五十四、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六个月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因旅馆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内部治安秩混乱,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旅客财物被抢、被盗、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的;

(三)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后,仍不予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或经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贩卖、提供毒品构成犯罪的;或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以及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经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

(五)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十五、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五十六、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违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住宿旅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为无身份证件人员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的(对按照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采取便民措施进行身份确认后安排入住的除外);

(三)未认真核对、查验旅客身份证件,为持他人身份证件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的;

(四)未认真填写或核对身份证件,导致登记信息有误的;

(五)明知住宿旅客携带危险物质入住,不予制止的。

五十七、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三)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两人次以上的;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后,又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八、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十九、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价值较大赃物不报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法收购或者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一、收购赃物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两次以上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等公共设施或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收购的;

(二)收购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收购的物品属于赃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三、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两次或者两处以上的;

    (二)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十四、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危及文物安全的;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不听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十五、偷开机动车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

    (三)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六、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七、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坟墓、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为严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

(二)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治安、刑事案(事)件的;

(四)破坏、污损坟墓两处(次)以上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两具(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八、违法停放尸体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六十九、卖淫,嫖娼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淫秽书刊10册以下,淫秽图片50张以下,淫秽影片2部以下,淫秽音像制品5盘以下;

(二)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刊20册以下,淫秽图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片、淫秽音像制品10部(盘)以下;

(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以下;

(四)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运输、复制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2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二、传播淫秽信息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

(二)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

(三)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件以下;

    (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人以下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七)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2倍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三、为赌博提供条件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十人以上的;

    (三)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0000元以上的;

    (四)为他人放置赌博机2台或者赌博机位2个以上的;

(五)组织、招引他人赴国(境)外赌博的;

(六)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2人以上投注或接受2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八)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十四、赌博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二)个人赌资累计在10000元以上,或者单场赌博人均赌资10000元以上,或者个人单笔实际下注额500元以上的;

(三)参加山头、岛屿等野外赌场赌博的;

(四)纠集、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或者在中小学校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的;

(七)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赌资包括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七十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株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七、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000克的;

(二)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八、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追刑标准十分之一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九、吸毒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吸食、注射 除海洛因、可卡因、冰毒、氯胺酮、大麻外的其他少量毒品,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十、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十一、容留他人吸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八十二、介绍买卖毒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介绍一人购买毒品,且毒品海洛因一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节   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行为


八十三、非法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初次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1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以上的,给予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八十四、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八十五、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八十六、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八十七、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八十八、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八十九、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九十、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九十一、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二)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三)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九十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九十三、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九十四、违反规定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九十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九十六、违反行使、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九十七、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九十八、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

九十九、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5万以下损失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一百零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一百零二、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二)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三)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二)、(三)、(四)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百零三、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二)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三)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四)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百零四、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一百零五、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一百零六、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8万元以下罚款;

(三)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已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处8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行为,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丢失、被盗、被抢和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爆炸犯罪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应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一百零七、违反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下,且及时消除违法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5万元以下损失的,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两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下的,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上或者雷管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上、雷管1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的,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以下轻伤的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造成1人重伤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造成2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导致爆炸物品流失的,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预谋实施爆炸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中包含有B级以上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裁量基准:

(一)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24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二)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48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一百一十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一百一十二、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一百一十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一百一十四、未按规定装装载烟花爆竹

一百一十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一百一十六、装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一百一十七、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一百一十八、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上述(二)、(四)、(六)、(八)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上述(一)、(三)、(五)、(六)、(七)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九、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百二十一、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一)第一款中,属于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款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上3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半成品和成品流向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未登记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数量在500克以下,或者涉及的半成品和成品数量在100箱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涉及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数量在500克以上2000克以下,或者涉及的半成品和成品数量在100箱以上500箱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二)未登记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数量在2000克以上,或者涉及的半成品和成品数量在500箱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三、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箱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箱以上200箱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200箱以上500箱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0箱以上的,或者涉及烟花爆竹产品中有假冒伪劣产品、B级以上产品的,或者涉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四、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箱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箱以上200箱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200箱以上500箱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0箱以上的,或者涉及烟花爆竹产品中有假冒伪劣产品、B级以上产品的,或者涉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五、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情节一般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品种中涉及假冒伪劣产品、B级以上产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燃放品种中涉及假冒伪劣产品、B级以上产品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六、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破坏、损坏一般禁放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损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所列禁放地点的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


一百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单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一百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物品丢失、被盗不立即报告

一百二十九、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未执行储存情况备案

一百三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如实记录销售情况,或者未按规定保管销售记录

一百三十一、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执行销售、购买信息备案

一百三十二、转让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三、违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管理规定的

一百三十四、违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借和转让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一)凡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凡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凡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凡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三十五、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因过失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一百三十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流失意外时未采取必要紧急措施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七、采取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符合本规定所列违法情节,取得相应许可证件但并未使用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并已实施购买行为的,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下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九、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存根)、公路运输通行证、因故不再需要使用和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交公安机关等管理规定的

处罚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处罚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系大型车辆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一、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

处罚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大型车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行为


一百四十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托运人和承运人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轻微污染,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较大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三、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

(一)托运人和承运人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或者未未悬挂警示标志,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托运人和承运人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的,造成事故,且造成5公里范围环境污染和1人以上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四、 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裁量基准:

(一)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但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


一百四十五、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1、初次违法的;

2、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小的;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数量较大的;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一百四十六、违规运输枪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违法的;

2、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反2项以上情形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大的。

一百四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24小时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一百四十八、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一百四十九、不上缴报废枪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一)不上缴报废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一百五十、丢失枪支不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4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1、初次违法的,且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8小时以内第一时间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在8小时内报告的;

3、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一百五十一、制造、销售仿真枪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5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的;

3、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大的;

3、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五节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


一百五十二、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条件

一百五十三、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者提供条件

一百五十四、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提供条件

一百五十五、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或者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一百五十六、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一百五十七、娱乐场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一百五十八、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1、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轻微的;

2、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3、赌博活动情节轻微的;

4、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的;

5、有其他违法活动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5个月至6个月: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3、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嫖娼的;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陪侍的;

5、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6、赌博活动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7、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拒不改正的;

8、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9、有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活动的。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在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同时,应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百五十九、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一百六十、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一百六十一、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一百六十二、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一百六十三、未按规定对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一百六十四、未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因娱乐场所的有关硬件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条例》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娱乐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继续营业的;

2、因未按规定开启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导致娱乐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后,无法调取有关监控录像资料的;

3、娱乐场所多次在营业期间中断使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人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

5、娱乐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处以警告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二)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1、为妨碍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故意关停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利用非法携带违禁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娱乐场所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一百六十五、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施设备

一百六十六、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一百六十七、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在五个以下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不超过五千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四元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在六个以上十个以下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3、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超过十个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超过一万元的;

3、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娱乐场所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被公安机关查实构成赌博行为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对娱乐场所进行处罚。

    一百六十八、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的;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一年内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案件达三起以上的。

(二)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被公安机关处十一日以上治安拘留处罚的,或被处以十日以下治安拘留人数达三人以上的;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同时,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1、娱乐场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人构成刑事刑事犯罪,或造成多人以上轻微伤的;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被公安机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一百六十九、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经营场所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初次违反的,处以警告;第二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到2个月;第三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到3个月;

(二)(一)娱乐场所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警告;

(二)娱乐场所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犯罪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到2个月;

(三)娱乐场所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对被侵害人求助置之不理的,或者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犯罪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严重犯罪行为未立即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到3个月。

一百七十、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次警告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二)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二次警告和一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

(三)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一次警告和二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

(四)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五)娱乐场所二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二次,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一百七十一、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裁量基准:

(一)未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未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的,处五千元罚款;以后再次违反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节  违反保安服务业管理行为


一百七十二、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一百七十三、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一百七十四、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一百七十五、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一百七十六、违反规定招收保安员

一百七十七、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一百七十八、未报告违法保安要求

一百七十九、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一百八十、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逾期不改、二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一、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一百八十二、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百八十三、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一百八十四、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百八十五、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改、二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六、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一百八十七、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一百八十八、保安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一百八十九、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一百九十、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基准:

(一)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二)二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一百九十一、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初次违反,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逾期不改、二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  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行为


一百九十二、未按安全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一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20%以内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两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30%以内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者擅自完全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30%以上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三、未经安全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配合取缔,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虽配合取缔,但活动已造成不良后果,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或者承办者不配合取缔的,处30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四、未按规定致使大型活动发生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后果

处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法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2起治安案件;

2、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法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多起治安案件;

2、有人员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法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刑事案件;

2、有多人受轻微伤或2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的。

一百九十五、大型活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但未发生更严重后果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二)发生有人员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但未发生更严重后果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发生多人受轻微伤或2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六、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处罚依据:《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停止部分相关活动,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

2、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3、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具有第(一)项中所列情形中的两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 4万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第(一)项中所列情形中的三项,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处4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七、未按规定制止、报告营业性演出的禁止行为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中的第四项至第十项中任何一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但采取措施制止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中的第四项至第十项中其中两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采取措施制止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也未采取措施制止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未按规定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超过500张以内或者超出核定人数5%以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超过1000张以内或者超出核定人数10%以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4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超过1000张以上或者超出核定人数10%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违反典当、刻字业等行业管理行为


一百九十九、典当行发现通报协查人员或禁当财务不报告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66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52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27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裁量基准:

(一)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27条所列其他财物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二)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二百、典当行收、当禁当物品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63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27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7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裁量基准:

(一)收当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收当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处5000元罚款;

(二)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处10000元罚款;

(三)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处15000元罚款;

(四)收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或者收当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处20000元罚款;

(五)收当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处25000元罚款。

二百零一、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65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35条第三款或者第51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35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51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裁量基准:

(一)典当企业不履行查验、登记手续的,初次违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以上(含)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二、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超出限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公安机关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导致不符合《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和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百零三、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1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并限期整改:

1、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到属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的;

2、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3、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的。

(二)违反前项内容被警告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

处罚依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一枚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

(二)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二枚以上公章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依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违反一种情形的,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次违反两种以上情形或者一年内违反两次的,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印模、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备查;

2、承制的公章由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刻制;

3、承制的公章非在本单位的营业工场内刻制;

4、承制的公章转让他人或外加工刻制;

5、未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

6、违反安全及治安管理制度存放成品公章;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自行留样、仿制公章;

2、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备案的材料刻制公章;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的。

(三)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

三款一年内被公安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节 违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管理行为

  

二百零六、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七、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八、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一张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二张以上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再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或,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多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后果较重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造成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百一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初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再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再次出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多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后果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百一十一、工作人员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一十二、单位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单位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尚未造成后果且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单位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已造成后果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一十三、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处罚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办理居住登记的;

裁量基准:

(一)流动人口初次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四、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裁量基准:

(一)流动人口初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五、出租人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裁量基准:

(一)出租人初次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六、出租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

处罚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出租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其他违反管理行为


二百一十七、放任卖淫嫖娼

处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个月到二个月;

(二)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二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二个月到三个月;

(三)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证照。

二百一十八、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百一十九、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二百二十、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二百二十一、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百二十二、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二百二十一三、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处罚依据: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单位违反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裁量基准:

(一)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可能引发相关案件、事故等,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严重伤害、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上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四、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百二十五、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百二十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二百二十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百二十八、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处罚依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裁量基准:

(一)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可能引发相关事故、案件等,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存在本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严重伤害、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上的。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九、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处罚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已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取得《准予施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的报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履行报批手续,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已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验收,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同意并取得《安全防范合格证》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履行报批手续,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裁量基准:

(一)虚报参加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二)使用虚假证明申请游行示威许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未申请或申请未获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三十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起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和路线;

2、游行示威过程中,打出、呼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及有侮辱性、煽动性的横幅标语和口号;

3、游行示威过程中,煽动、鼓动中其它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团体的。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游行沿途刻划、涂抹标语,张贴、散发传单,不听现场人民警察劝阻的;

2、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不服从人民警察管理,不听制止,越过、冲击临时警戒线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

2、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游行示威过程中,不听人民警察制止,使用暴力手段冲击人民警察的;

3、出现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或其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二百三十三、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

2、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游行示威秩序。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

2、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

(三)组织或参与殴打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造成人员受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章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  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


二百三十四、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采取提供伪假证明、虚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资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护照未遂,或未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并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且因持用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被遣送回国、或者二年内再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者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五、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裁量基准:

(一)为他人提供1本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1本护照的,处10日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为他人提供2本以上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2本以上护照,或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的,处15日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六、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以上违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初次违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但总额不超过30000元罚款;

(四)两次以上违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但总额不超过30000元罚款。

(五)三次以上违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但总额不超过30000元罚款。”

二百三十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

处罚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初次违反的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再次违反,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情节较重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初次违反的情节轻微的,处违法所得1倍,总额不超过30000元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再次违反,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总额不超过30000元罚款。

(五)有违法所得,多次违反,或者虽属初次违反但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总额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边防管理行为


二百三十八、骗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处罚依据:《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裁量基准:

(一)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一次提供假证明三份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百三十九、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处罚依据:《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准:

(一)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百四十、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

处罚依据:《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裁量基准:

(一)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百四十一、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

处罚依据:《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一)携带违禁物品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大陆劳务人员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携带国家机密资料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二百四十二、擅自启用电台

处罚依据:《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一)擅自启用电台的;

裁量基准:

(一)违反本项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二百四十三、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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