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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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强化上下游衔接,建立健全机制砂石产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二)优化石料矿产开发布局。加强机制砂石产业的资源保障,制定“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统筹资源禀赋、交通运输、市场供需、生态保护等因素,划定石料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石料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促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实施采矿权出让调控制度,建立石料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制定年度出让计划,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净采矿权”出让机制,有序投放采矿权。全面推进采矿权公开竞争出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优化机制砂石产业布局。加强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支持省内跨区域合作和山海合作,通过市场化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统筹布局一批机制砂石定点企业,加强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应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五)降低运输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在充分利用现有铁路和港口码头等运输能力的同时,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支持、鼓励建设铁路专用线。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高效转换,有序发展多式联运,切实提高机制砂石运输能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铁路办事处〕

三、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利用和规范海砂使用

(六)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和落实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全面遏制河道非法采砂现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做好采砂规划修编,在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研究提出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河道疏浚的砂石管理制度,对有疏浚需求的河湖,要按要求编制完善疏浚计划,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加快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增加砂石资源供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九)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确保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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