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资委(办、局)、政务服务办、公管办(招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浙江产权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共同编制了《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应将本《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做好公开信息的归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各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目录》各行业领域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标准格式,制定发布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接收各地各部门推送的公开信息,并做好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的公开发布工作。

三、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按格式和标准整合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产权交易公开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省本级信息由省级电子招投标和产权交易平台各自直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四、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整合各地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整合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公开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六、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链接方式公布。

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认真践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通过数据自动抓取和流程再造,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避免信息重复填报。

八、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落实,特别是要指导督促招标人、采购人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公开信息。

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负责《目录》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三方评估工作。

十、请各地在《目录》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至省级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将适时修订完善。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法规政策

收集招标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本级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应公开的政策制度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管理部门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

审批核准信息

项目名称、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及文号、项目法人、建设地点、投资估算金额;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管理部门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交易平台登记信息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组织计划;交易平台名称;行政监督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4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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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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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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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6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资格审查通过标准;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及原因。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9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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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开标结果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服务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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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8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及其否决原因;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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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中标结果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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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0

合同订立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及备案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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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鼓励及时公开

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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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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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2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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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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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4

暂停、终止招标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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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必选)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投诉事项和主张、投诉处理机关、投诉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管理部门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6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管理部门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信用浙江



17

政府采购信息

法规政策

收集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本级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应公开的政策制度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管理部门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8

招标公告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9

政府采购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1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2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3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4

政府采购信息

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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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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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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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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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终止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

及时公开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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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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