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学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其中: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校舍租赁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第七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实施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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