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并经2019年第30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2.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政府定价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公开,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政府定价项目相关的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定价机关的成本监审结论公开。
第四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相关规定,公开成本信息,并对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经营者公开的成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性质,经营范围、人员数量、运营模式等;
(二)定价项目的成本费用情况,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及生产量、销售量或服务量。
第八条 定价机关制定、调整价格,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九条 定价机关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应同时公开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三)成本监审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经营者成本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经营者应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成本信息。
(二)经营者成本信息应当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申请前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非申请制定、调整价格事项,按照定价机关要求的时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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