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制,确保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交易的用能量,以及对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交易的用能量,以及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征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

初始阶段,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资法人机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

(四)具有1名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8名及以上专职审核员;

(五)有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工作经历,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用能权、碳排放权核查标准制定和相关核查工作;

(六)具有良好从业信誉,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审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企业碳排放报告核(复)查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违法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人员及条件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告负责征选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负责征选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变更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成立审核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

(二)制定计划。审核组应当对审核对象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思路、范围、重点、方式和审核活动安排,以及审核组人员职责分工等。

(三)现场审核。根据《浙江省企业用能权确权核算通则》,以及用能权核算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开展审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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