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的通知

朗读


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义乌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


近年来,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赴境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对外投资合作效益持续提高,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大幅增强。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我省企业赴境外投资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投资不确定性增加,各类风险加大,尤其涉敏感行业、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风险更大。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及相关部委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国家新要求和国际国内新形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国家对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合规引导,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企业境外投资水平,鼓励企业在跨国并购、境外经贸园区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等全球布局同时进一步做大在浙产业,提升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境外投资中的引导作用,遵循国际惯例和商业原则,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以“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投资方向,优化和创新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坚持内外统筹,互利共赢。既充分体现国家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基础优势,又合理兼顾各国发展需求,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市场条件等因素,明确海外布局重点,促进融合发展、优势互补。

——坚持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合理把握境外投资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控风险。

二、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

(一)重点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以BOT、PPP和EPC、F+EPC等形式,参与电力、市政工程、环保、通讯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参与海外重要商港、渔港建设;

3.海外港口及相关临港产业园区经营合作。

(二)稳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1.以成套设备出口、投资、收购、承包工程等方式,参与钢铁生产基地建设;

2.建材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3.高附加值石化产品“走出去”;

4.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

5.轻工纺织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6.航空标准件及民用飞机生产基地建设;

7.高端船舶研发和船舶制造基地建设;

8.节能、环保、智能化高端装备研发或制造基地建设,收购或兼并工程机械企业;

9.核电基地建设。

(三)加强高新技术领域合作。

1.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投资合作;

2.研发中心设立或联合共建;

3.实验室设立或联合共建;

4.污染治理、环境修复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

5.海洋生物资源有效利用、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技术合作;

6.药用植物资源的综合研究开发和新药创制;

7.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合作;

8.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设立或联合共建。

(四)推进服务业合作。

1.金融、设计创意、养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服务领域合作;

2.跨境电子商务合作;

3.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建设;

4.专业交易市场及冷链物流产业建设;

5.能源资源仓储设施建设;

6.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合作,跨境支付和结算体系建设。

(五)扩大农业对外合作。

1.水果、橡胶、油棕、大米、木薯、大豆、小麦、棉花等种植加工领域资源合作开发;

2.远洋捕捞、加工和贸易等远洋渔业合作开发;

3.远洋养殖基地建设。

(六)稳妥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1.油气资源合作开发;

2.铁、铬、钾盐及铝矾土等矿产资源合作开发;

3.清洁煤电、气电、风电、光伏发电、海洋潮流能发电、电网等电力资源合作开发;

4.海岛能源资源合作开发。

(七)境外投资平台合作。

1.“一带一路”境外系列站建设;

2.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三、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涉及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核准。

(一)武器装备。

进行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三)新闻传媒。

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开展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应按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境内新闻机构、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为境外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增资等。

(四)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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