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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朗读

浙财会〔2016〕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所有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上进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

  (二)事务所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相关表格,表格所填数据以2015年12月31日为准。

  (三)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1)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通知》附表1-3)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对应关系。若勾稽对应关系不能满足,则提交送审不能成功。具体勾稽对应关系展示如下:(等号左侧数据为《通知》附表1-1中各项,等号右侧数据为《通知》附表1-3中各项)

  1.审计业务收入=(一)财务报表审计+(二)内部控制审计+(三)验资+(七)其他鉴证业务

  2.税务业务收入=(五)涉税鉴证+(九)税务服务

  3.咨询业务收入=(十)咨询服务

  4.其他业务收入=(四)资产评估+(六)工程预决算审核+(八)会计服务+(十一)其他+二、其他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二)其他)〕

  此勾稽对应关系在系统中相关表格的“填表注意事项”中会给予提示。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3月1日至4月12日完成报备工作。其中《通知》中“报备内容”的(二)至(五)项只要完成网上附表填写报备即可,不需同步报送书面报备材料;《通知》中“报备内容”的(一)、(六)、(七)、(八)项,请统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见附件2),并同步报送书面报备材料。

  (五)书面报备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地财政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出具日应与报备填表日一致),以上材料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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