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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法〔2018〕2号 签发人:徐宇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7年度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4号)要求,现将我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一)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情况
1.落实“最多跑一次”相关情况。
2017年以来,我厅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提升财政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有利契机,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切实推动改革落到实处。截至目前,涉及全省财政系统的省市县三级企业和群众办事事项“八统一”梳理工作顺利完成,涉及财政部门的办事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
2.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相关情况。
2017年以来,我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扎实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按要求落实好我厅个人办事和法人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在政务服务网的同步更新。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网宣传工作,按要求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设置了政务服务网链接。积极做好政务服务网国办检查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完善要点》及时对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进行完善。
(二)“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
1.加强信用建设组织保障。
我厅坚持把信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形成了分管厅领导亲自抓,厅办公室牵头负责,经建处、会计处、企业处、监督局、采监处、注协等处室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工作机制,在财政资金管理、会计行业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财政领域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将有关信用建设要求融入到财政管理之中,切实防范失信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构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制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构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出台《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构建政府采购专家诚信体系,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建立了相互监督的开评标机制和诚信评价机制。
3.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加快完善诚信相关数据库。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力度,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完善工作。认真做好数据归集共享工作。认真对照省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省财政厅资源目录》,由我厅提供的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16项数据,已实现了有效归集和共享。大力推进数字财政建设。编制《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2017-2019年)》,加快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4.加大信用信息监管应用力度。
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手段,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逐步形成财政领域良好的信用环境。
5.加强财政领域信用文化建设。
不断加大财政信用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在财政资金管理、会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对有关财政信用认知度。同时,将信用建设列入培训内容,通过培训宣传信用文化,结合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注册会计师年审等,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自觉性,营造财政领域信用文化氛围。
(三)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工作推进情况
1.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根据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对2017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结构。按照预算法要求,2016年起,省级项目全部细化编入年初预算,不再设立省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
2.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一个部门整合归并为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个专项制定一个管理办法。根据统计情况来看,所有专项均实现了实质性整合,均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
3.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按照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执行进度,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资金,使财政资金及时、有效地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4.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
一是总清单公开。我厅于2017年2月7日(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将清单内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按时公开。二是根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我厅于省人代会结束后,发函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抓紧公布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全过程信息。
(四)禁毒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根据年度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未出现国家禁毒委《禁毒工作责任制》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已完成与省禁毒委签订的《浙江省禁毒工作责任书》所列目标任务。
1.加强经费保障。
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必需的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政府禁毒工作经费保障。
2.落实装备配备。
根据《浙江省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指导各地财政部门科学编制“十三五”期间禁毒装备配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督促各地按计划实施到位,提高装备科技水平。
3.加强使用监管。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要求,严格禁毒工作经费支付和禁毒装备采购审核。组织实施全省政法经费绩效考核,内容包含各级财政、政法部门禁毒经费保障、资金使用、内控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财政、财务政策宣传学习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完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后,根据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特点,不断完善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了《浙江省省属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分级负担机制,确保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五)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
我厅扎实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2017年10月我厅顺利通过国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正版化工作的全覆盖检查,我厅全面使用金山WPS办公软件得到了检查组的肯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一)立法工作情况
1.立法项目起草情况。
重点做好《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相关工作。上报修改方案,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论证会、向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各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实地调研等形式,提出修改与完善建议,并上报省法制办。及时报送《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及其立法可行性报告,继续将《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作为政府规章二类项目申报。
2.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制定情况。
根据《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草《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送审稿)》,下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法〔2017〕6号),印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执行,同时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1.依法管理规范性文件。
我厅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因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被纠错的情况。我厅不存在对省法制办开展的备案审查、异议审查或其他途径开展合法性审查时不提交或不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对存在违法情形的文件应纠正而未及时纠正的情况。
2.合规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按《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财办发〔2016〕15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对所有规范性文件我厅主办处(局)均要附全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政策解读、备案说明以及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后再送我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厅办公室进行核稿,报送厅领导集体审签(至少3位)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厅领导审签后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法制办登记备案,待省法制办核定统一编号后再正式印发并及时在我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3.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
将厅规范性文件每2年开展一次的全面清理工作提前与本次省政府办公厅布置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对在2007年底前制定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主办处(局)至少应选择1件文件进行评估。对由我厅为主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及时提出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由我厅为主实施的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4.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对全省设区市财政局(不包括计划单列的宁波市)制定的3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进行专题调研,陪同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专程赴丽水市政府就有关2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了解和沟通。召开全省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了省法制办有关处同志进行现场指导。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一直以来,我厅严格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遵循“调查研究—拟订内容—征求意见—财政决策”的工作程序进行。不存在决策内容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形,不存在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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