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行〔2020〕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浙财行〔2015〕116号)等文件规定,请各地认真组织做好2021—2022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采购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二、对于协议到期,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退出后,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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