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执法〔2020〕19号
当事人:赵迎霞
执业证书编号:330003640001
单 位: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百丈东路815号17—C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6号),检查组于2020年4月13日起对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所)执业质量进行就地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宁海科达学校审计报告》(东华会审〔2017〕5118号,约定审计收费2800元)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舞弊和重大错报
综合类工作底稿缺失,诸如风险评价、重要性水平、审计计划、总结等程序均没有执行。对宁波科达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异常状况,如资产只有货币资金和房屋建筑物、负债只有一笔应付账款等,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舞弊和重大错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缺失,存在重大遗漏
审计报告底稿显示,宁波科达学校审计报告日货币资金72.9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9.26%。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
(一)未对39.80万元抵库白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现金账面余额398237.32元,现金盘点表记载,盘点日6月14日现金237.30元,白条抵库398000元。未取得相关白条的凭据,底稿里有一页宁海科达学校《申明》记载,“本单位已于2017年5月31日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盘点结果账实相符(其中白条抵库金额为:398000元)”。注册会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且应宁波科达学校《关于不对审计报告附注进行调整的要求》,对白条抵库39.80万元未做审计调整或者披露。
(二)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取得银行征信报告。
银行存款审定表记载,宁波科达学校只有一个开户银行中信宁海支行账户(8114701013600011473),5月31日对账单余额66.62元,而宁波科达学校账面余额331700元,注册会计师仅编制余额调节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进行函证的理由。未取得银行征信报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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