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执法〔2020〕17号
当事人:胡连忠
执业证书编号:330001151256
单 位: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商务中心8楼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19﹞16号),检查组自2020年5月9日起对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和倪时茜签字出具《金华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专项评价报告》(金安会评﹝2018﹞210号)(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时,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评价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如下:
一、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
评价报告工作底稿中记载的报告签发日在评价报告日后,且未经二级复核和质量控制复核,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审核评价基础、发表的意见与引用的准则不符
评价报告记载审核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但未取得被审核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或者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单位以规划为基础,在假设前提下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和编制说明,缺乏审核评价基础。评价报告正文总体评价结果和附件“项目收益及现金流入评价说明”均为注册会计师自己撰写,编制和审核工作由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同步完成。
发表积极式的意见与引用的准则不符。评价报告正文记载,“经专项审核,我们认为,在相关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对项目收益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前提下,本次评价的金华市本级和武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6个棚改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合理保障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的平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以消极方式说明假设是否为预测性财务信息提供合理基础”“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假设恰当编制,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列报发表意见”的规定。
三、执行的程序不到位,评价证据缺失
(一)取得的资料不完整。
1.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够完整。
工作底稿记载,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研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项目相关的土地基本情况、土地证或者收储合同(征地协议);棚改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概况;相关会议纪要及决议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缺少棚改项目拆迁安置资料、征地补偿成本、项目投资现金流资料、项目周边普通商住用地出让价格及与该宗地有关的容积率、供地方式等资料。
2.审核取得的资料不完整。
注册会计师审核取得的资料不完整,如兰桂苑项目只取得8页材料,包括《关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兰桂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部分内容3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部分内容3页、《关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兰桂苑)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部分内容2页,均不完整。
(二)未现场查勘棚改项目实际情况,未能识别项目规划面积的真实性,未掌握拆迁安置方式。
注册会计师未现场查勘棚改项目实际情况,未能识别项目规划面积的真实性,如金华山前庄头安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20亩,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查实系虚拟。未掌握拆迁安置方式,把大部分实际上是实物安置方式作为货币安置方式。未对安置房的土地出让受限提出异议,全部作为可以出让的土地计算出让收益。评价报告依据一些可研批复等资料和委托方提供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模板照搬照抄,未能反映棚改项目全面、完整的情况。
(三)用于资金平衡土地相关收益的结果不准确且计算依据缺失。
评价报告计算出让土地回款、用于资金平衡土地相关收益的公式为:
出让土地回款=可出让土地的规划建筑面积×楼面地价均价
用于资金平衡土地相关收益=出让土地回款-土地扣减项目
评价报告存在计算结果不准确且计算依据缺失问题。
1.扩大可以出售的建筑面积,多计出让土地回款。
评价报告把可研批复文件列示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未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出让土地回款的依据,扩大可出售的建筑面积。如金湖雅苑、兰桂院、蟠龙村和陈宅等项目,扩大可以出售的建筑面积146.58亩,多计出让土地回款65630.15万元。
(1)金湖雅苑项目多计可以出售的建筑面积33.48亩,多计出让土地回款16170.84万元。评价报告显示该项目可出让地的规划建筑面积262.47亩,合175070平方米,系项目可研批复中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住宅152750平方米、公共建筑22320平方米。将公共建筑并入可出售建筑面积,多计22320平方米,合33.48亩,按评价报告楼面地价均价每亩483万元计算,多计出让土地回款16170.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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