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采监〔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总结全省各级集中采购(含部门集中采购,下同)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考核和评价,经研究,制定《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职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下同)等机构且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情况。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由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打分。
四、考核分工及组织
本次考核实行同级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考核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
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单位自查自评阶段(2020年9月15日前)。
各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自查报告和《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电子稿(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2,项目统计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口径为准),并于9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实施阶段(2020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1.考核机构收到《清单》后,从中抽取不少于12个采购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年度各种采购方式、不同品目的项目),于现场考核前反馈各集中采购机构,现场考核时也可视情抽查其他项目档案资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财政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caizhengt/2021/0524/67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