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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朗读

浙财执法〔2020〕7号


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区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被投诉人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79号  

 

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余杭院区医用不锈钢制品采购项目(编号:0625-2021726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在评审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有效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为由,停止本次评标工作,本项目采购失败,将重新组织采购。事实依据: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废标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情形属于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停止本次评标工作,本项目采购失败,将重新组织采购。事实为:评审过程已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及排名且结果是有效的。而不是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终止评标。上述所谓招标文件有歧义应该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并立即提出而不是评审结束,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结束且结果有效后废标属于重审行为,此行为属于违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诉事项2:在评审结束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总得分、排名、结果有效且并未公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第五个工作日提出歧义或争议,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事实依据:从招标公告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并无采购方、供应商或其它单位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故招标如期进行。整个招标评审过程中无采购方、供应商或其它单位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整个招标过程合法合规,各个环节也很顺利,中途没有质疑、歧义和争议情况发生。评审结束,公布了各个供应商的得分,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分第一名,并显示评审有效,评标结束。而后我司按要求样品留下封存。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都未赋予评审专家“异议”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异议的权利。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只需签订不同意见就可以了。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投诉事项3:2020年06月22日以因重大变故为由取消此项目采购,并回复我司采购人将利用原有医用不锈钢产品合同进行紧急供应。事实依据:在2020年06月05日招标现场,一切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布此项目的评标分数及排名。2020年06月11日,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为由发布废标公告,并回复将重新招标;2020年06月22日以因重大变故为由取消此项目采购,并回复我司采购人将利用原有医用不锈钢产品合同进行紧急供应。由此,代理公司并未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我司正当利益受损。法律依据:《浙江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指出: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新目录规定,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事实上评审已结束且有效,请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投诉人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结果截图、代理公司废标理由截图、《录音重点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一、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情况陈述: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结束收尾工作阶段检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及评分表时发现评标委员会就招标文件第34页“★5.配件要求”在“(一)商务、技术部分”中序号7“技术响应”和序号11“样品”的“选用的配件情况”客观性评分内容的评分存在与现场供应商提交的实物明显不符的情形〔江苏欣华恒精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产品样品的配件中缺少采购文件要求提供3种以上色彩的发药盘“现场需有实物证明”,该情形现场已由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也存在客观性内容评分不一致的情形,及时联系各位专家,请专家检查核对。检查核对结论附后。工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八)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二、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情况陈述:正如投诉书中供应商所述,本项目采购过程的各环节均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异议,表明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评分细则没有来自供应商的异议。2020年6月5日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在检查评标报告及评分表时发现客观性评分项评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及时联系各评标专家,并封存现场投标样品及其他资料。2020年6月9日评标委员会对序号7、序号11的评分进行检查核对。检查核对结论附后。工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基于评标委员会检查核对后作出的报告及其结论,本项目2020年6月11日发布废标公告。采购人于2020年6月19日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取消本项目采购事宜。2020年6月22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同时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无标书款要求、无保证金要求,参加投标竞争所发生的制作投标文件及样品的成本与常规的招标项目无差别。工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四、项目进展情况。采购人就本项目的采购任务已取消,并已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终止公告。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的相关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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